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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了解:一家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别人的专利,在法庭上,这家公司却把责任推给了为其“代工”企业。不过法院在判决中说得明白:既然贴上了你的商品,这笔账你就得认!
颜某2014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护臂桌枕”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3月获得授权。2016年9月,颜某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了厦门某科技公司,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厦门某科技公司经调查发现,苏州某家纺公司未经授权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厦门某科技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某家纺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苏州某家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厦门某科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同时判处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和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交易行为,但该交易行为不能支持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
首先,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被告的文字及拼音组合商标,同时,合格证上标注产品规格、面料及被告的住所地及热线电话。被告通过将其商标、地址、服务电话等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行为,对外表示其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通过以上信息将被告提供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
其次,被告和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交易行为,但该交易行为是一种加工定做行为,不影响被告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地位。
再次,即使被告认为某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其造成损失,被告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人主张相关权利。故法院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因此,被告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未经原告即专利权人的许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生产者
本案一审主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雒强介绍,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通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之一。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应系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而不适用于生产者。
这类案件中,被告在举证时往往只关注交易的真实性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而忽略了其自身与产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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