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乔丹"商标案:中文“乔丹”商标不能使用了吗?

阅读:603 2018-08-04 10:54:27

代理狮,据了解: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最高法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随后,各媒体表示,乔丹公司被最高法确认恶意注册、最高法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汉字“乔丹”被禁止作为商标。至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公司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商标之战似乎已经打到了头。

但真实情况是怎样呢?乔丹公司、专家对此都有与公众不同的理解。

最高法的判决明确了什么?

12月8日,最高法的两份判决的主要内容是: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乔丹公司注册的3件商标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3件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另外,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有媒体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判决并不意味着乔丹公司马上失去了这3个类别的商标所有权,只有在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3个商标进行重新裁定后,才能有新的结果。

对此,薛军表示,“商评委的裁定会很快下来,而且不太有可能继续维持这三个商标,其裁定应该与最高法的意见契合。”

如何理解乔丹对“乔丹”享有姓名权?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否享用“乔丹”的姓名权,是本案最具核心的焦点。最终,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最高院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国人的姓名权(特别是外国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译)如何在中国得到保护的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对于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强调的是唯一对应关系”的标准,他们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但是,人的姓名重复的现象中外都很常见,虽然不能否认在篮球运动领域之外还有叫“乔丹”,甚至也叫“迈克尔·乔丹”的人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领域使用“乔丹”字样就必然会与飞人“乔丹”产生联系,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因此,判定侵犯姓名权,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姓氏、名字、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等)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即最高院所称的“稳定的对应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就是相关公众一看到“乔丹”就会联想到篮球明星乔丹,这就属于“稳定的对应关系”。“比如一提到克林顿,大家想到的就是美国前总统,我认为这就是稳定的关系。但如果是汤姆,那就不知道是汤姆克鲁斯还是汤姆汉克斯了,相关公众不一定能想到同一个人,这就表明稳定对应关系并未形成。”

宣判结束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发表声明称:“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对最高法的宣判,乔丹公司也发表了声明,称“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民族品牌的辉煌和民族企业的强盛,做出积极应有的贡献。”

乔丹公司还能继续使用“乔丹”商标吗?

宣判后,不少媒体将标题锁定在““乔丹”商标禁用”作为标题,但乔丹公司却不这样认为。

乔丹公司在声明中指出,“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所提出再审申请中的50件商标做出了驳回申请维持注册的裁定,其中涵盖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商标。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对此,乔丹体育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商标争议纠纷案,是68个“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商标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乔丹体育的50个商标的注册,其中包括乔丹体育目前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四个商标。因此,对乔丹体育而言,12月8日的宣判并不会对未来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乔丹体育还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禁止乔丹体育使用中文‘乔丹’商标。乔丹体育仍可使用中文‘乔丹’商标”。

乔丹公司还在宣判后发给记者一张表格,详细的列出了目前正在使用的四个商标:

乔丹公司表示,以上商标都被最高法维持。

随后,针对以上说法,一位接近迈克尔·乔丹的消息人士表示,“从现阶段看,乔丹公司可以这样理解(仍可以使用中文‘乔丹’商标),但我们已提出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诉讼。”

张广良表示,最高法此次宣判的案件只涉及到10个案件,即仅涉及到乔丹公司部分注册的商标,但此判决最大的亮点就是确认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汉字“乔丹”的姓名权,他可对擅自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主张权利。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薛军认为,商标都是用适用范围的,说全面禁止“乔丹”两个字作为商标使用确实不确切。而且他表示,“姓名权也有适用的范围,即使最高法明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用姓名权,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权之诉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依然是不一定的。”

至此,“乔丹”一案依然没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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