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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了解::中国法院网讯 (陈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深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绿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诉称:腾讯深圳公司是目前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其先后在国际商品分类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视频会议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
2014年腾讯深圳公司与腾讯北京公司签订了《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腾讯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经二原告长期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三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网站www.wxsp.net上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 www.xiaoxiaoshu168.cn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服务。同时,三被告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 WECHAT FOOD”等标识。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业名称,并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包括变更以“微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企业名称;三、三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万元;四、三被告在《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中国知识产权报》、腾讯网及www.wxsp.net、www.xiaoxiaoshu168.cn等上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微信食品公司辩称:微信食品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合法取得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29类食品等商品范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从事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微信食品公司拥有的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原告腾讯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与上述商标既不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亦不类似,未侵犯其商标权;在微信食品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之时,原告腾讯深圳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故二原告无理由干涉微信食品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行为;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绿农公司辩称:微信食品公司在其开设的生态体验餐厅共同使用“中绿农”和“微信食品”标识,中绿农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中绿农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出席颁奖活动的宣传报道只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中绿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被控侵权行为;中绿农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只是战略合作关系,中绿农公司只是微信食品公司的供货商之一。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小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微信食品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以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权利入股小小树公司,授权小小树公司推广销售产品和服务,小小树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小小树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仅限于,注册了“联合创始专供商城”微信公众号以用于宣传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以及在小小树公司网站上推广与微信食品公司之间的合作内容;在上述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上出现的“微信食品”标识,与原告腾讯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标识;小小树公司在知悉本案后已停止与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已经消除影响。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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