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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对职业商标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判决:因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投诉,李某被判罚7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对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有力震慑。对此,中华商标协会法律部副主任张静玉表示,当前国内恶意抢注现象非常普遍,问题严峻。(8月29日《工人日报》)
在当今商品经济社会,抢注商标已经成为商界一种惯性动作,因为抢注了某种商标,就等于抢占了市场先机。比如,一些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名人,及具有轰动效应的突发事件,其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因而也必然成为商家抢注商标追逐的目标。然而,虽然抢注商标并没有过错,但商标也不是想抢注就可以抢注的,必须维护公共道德,更重要的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可见,李某因标恶意抢注商标被判罚70万元,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特别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的、傍名牌的等五花八门,既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危害巨大。
从法律层面上看,恶意抢注商标,与商标法相悖。首先,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将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违反了此规定。再者,商标法又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事实上,许多被抢注的他人商标,事先均未得到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授权,其抢注他人商标,属于恶意注册,是不合法的。
然而,恶意抢注频发,击中商标监管软肋。既然恶意抢注商标不合法,那么商家是如何抢注成功的?除了拷问无德抢注者之外,我们是否也应该问责一下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呢?要知道,如今无德甚至违法抢注商标事件频发,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标,“鸟巢”、“水立方”分别成了男女内裤的“标志”;恶意抢注行为,已经成为违背公共道德、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大公害。事实上,正因为商标批准和管理部门对申请商标门槛太低、把关不严、监管缺位,才导致一些无德甚至违法商标相继出笼,当引起有关部门警醒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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