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蹄大作”商标被驳具有警示意义

阅读:668 2018-08-29 16:03:35

代理狮据悉,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小蹄大作”商标,但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是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将申请驳回。餐饮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餐饮公司的起诉。


商标原本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公司或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用户辨认商家的最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但凡大街小巷,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一些店铺使用成语谐音词语当作店名、商标或广告语。比如,服装店使用“衣衣不舍”“衣心衣意”“衣鸣惊人”“百里挑衣”,饭店使用“大吃一斤”,汽配店则使用“脱胎换轱”等。诸如此类,在经营者看来,似乎更显贴切与创意。


不过,凡事皆有度,过犹则不及。商标有商标的法规,成语有成语的特质。就拿成语来说,其具有结构固定性、意义整体性、语法功能多样性等,随意滥用或更改、替换,不仅有失庄重与严谨,更极易造成歧义解读,甚至会误导少年儿童,给未成年人正确使用成语造成认知混乱。比如有人以杜撰的 “随心所浴”命名浴池,就与“随心所欲”的成语寓意大相径庭,属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对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日常教学中,一些小学生把“依依不舍”错写成“衣衣不舍”就是一个例子。由此看来,“小蹄大作”的商标申请,就属同类的汉字更改。使用成语作商标,必须同时兼顾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和成语自身的规范属性。


就法律层面而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其他不良影响”。正如商评委所言,“小蹄大作”是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再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小蹄大作”这类成语的谐音词语,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这也正是法院依法驳回“小蹄大作”商标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意见,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的文字商标,仅有7字,但根据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了“小蹄大作”这4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驳回“小蹄大作”商标不是商评委、法院在较真儿,一方面,是将商标注册拉回到法治和社会责任的轨道上来,是对过去一些商标滥用成语谐音错误做法的纠正;另一方面,也是彰显出对文化规范性的切实维护。


用成语谐音制作商标既是商业行为,更是文化现象。“小蹄大做”之类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其不良影响不可小觑。不过,虽然商标局驳回了大部分成语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在使用成语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能对该成语的含义、外延有着准确清晰地把握,并且合理规范地使用成语,避免出现成语使用在指定商标或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等问题,那么,成功率将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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