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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获悉:近日,受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眉山市工商局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彭山某超市商标侵权案进行行政调解。经多方努力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标志着眉山首例商标侵权案诉前行政调解获得成功,也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工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打下了基础。
1月9日,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彭山某超市现场查获疑似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白酒(52度500毫升)2瓶、“国窖1573”白酒(52度500毫升)6瓶。经鉴定,均非泸州老窖公司产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彭山区工商质监局依法对侵权商品进行了没收,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
5月31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侵权当事人彭山某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7.6万元,并在《眉山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出于节省双方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也为了更好的化解当事双方矛盾纠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派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诉前行政调解。
鉴于该案属眉山首例商标侵权诉前行政调解,调解成功与否直接考验眉山市近年来商标品牌建设及保护工作成效。为了向全市交出满意的答卷,眉山市工商局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力求促成和解。
经过充分准备,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书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通知书》,于8月21日公开进行了行政调解。
调解一开始,侵权即当事人以经济困难,非主观故意侵权为由,仅赔礼道歉,拒不进行经济赔偿,泸州老窖有限公司则要求至少赔偿3.5万元。经过调解员反复讲政策,做思想工作,侵权当事人勉强同意进行经济赔偿,但要求赔偿金额不能超过1万元。
双方对赔付金额还未达成一致,如何促成此次调解的成功?为了化解双方分歧,尽力促成和解,调解员又分别找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讲政策,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并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协议,由侵权当事人彭山某超市就侵权行为进行当面致歉,并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则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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