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中文商标拼音仍可用

阅读:670 2018-08-24 16:12:16

代理狮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但在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的商标争议上,法院判定,该类商标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涉及拼音“QIAODAN”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的争议上,法院判定,因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场打了四年的“拉锯战”,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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