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代理狮,据了解:“现代”是知名汽车品牌,由于发现有网上售卖“现代”品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商品,“现代”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被告诉至法院。昨天,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 滥用“现代”商标 侵权索赔500万
原告现代汽车公司诉称,其在“汽车、电车及零部件”商品上注册有“现代”商标,从2002年起就将“北京现代”、“现代”、“HYUNDAI”、“H”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汽车及零部件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北京现代”不仅是原告的企业简称,还是原告长期大量使用的商标,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汽车品牌,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四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原告的“汽车”商品相类似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使用了和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北京·现代”、“现代”、“HVUNDRI”、“Hi”及“HH”商标,在多地设有多家实体店铺进行销售,并在天猫、京东线上店铺大肆销售该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涉案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此外,中意韩公司、无锡佳铃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北京现代”。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并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字样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无锡佳铃公司在淘宝网店上称自己的电动车品牌为“北京现代”,使人误认为这些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是由原告提供的或与原告有关系。
四被告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以上产品、包装装潢、附带商品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简称“北京现代”,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现代”等标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等。
被告 本就拥有商标 授权合理使用
被告中意韩公司辩称,其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经过现代联合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取得的,因此,公司和其他几方被告使用“现代”商标是合理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自己公司名称也是经过合法注册合法取得的,并在使用过程当中也是合理使用,不构成原告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突出使用“北京现代”字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的500万元损失,中意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与其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现代联合公司则表示,原告所主张的“现代”商标本来就属于其。2003年,现代联合公司才将该商标在“汽车、机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权部分转让给原告,但自己还拥有部分注册商标,授权给了中意韩公司使用。因此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两被告称,同意中意韩公司和现代联合公司的答辩意见。
昨天的庭审大约持续了两个半小时,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商标注册:找代理狮
著作权登记:找代理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