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侵权扑克牌商标专用权 印务公司被判赔9.5万

阅读:501 2018-08-11 11:13:08

     代理狮,据悉:2015年6月,三A公司在某商铺内,发现一款“巨浪”牌扑克牌侵害了3A扑克图形文字商标,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5000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索赔。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原告三A公司的代理人在赵亮的体育用品商店内,发现赵亮售卖的一款“巨浪”牌扑克的外包装装潢和三A公司所拥有的“三A”图形文字商标极为相似,随即公证购买了该扑克,并根据该扑克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将被告江乐印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江乐印务公司赔偿95000元。江乐印务公司辩称,该扑克并非自己生产,即便是自己生产,三A公司先前已在外地法院起诉过自己,外地法院的案件双方已调解结案,所以三A公司的此次起诉属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扑克的外包装上印有江乐印务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2009年8月,三A公司曾向浙江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江乐印务公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扑克牌侵犯了三A公司“老枪”、“温馨”等扑克牌注册商标,要求江乐印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最终以双方调解结案。2010年1月,三A公司再次将江乐印务公司起诉至浙江某地人民法院,主张江乐印务公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扑克牌侵犯了三A公司作品的著作权,该案后来也以双方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以上两案三A公司所主张侵权的扑克,和三A公司此次在赵亮店铺内购买的扑克并非同款,三A公司之前并未就涉案扑克的侵权行为向江乐印务公司主张过权利。法院认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所指向的经营者应当视为是该产品的生产商。在本案中,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扑克系他人生产,所以根据扑克牌的外包装信息足以认定该扑克牌系江乐印务公司生产。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使用行为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所以江乐印务公司将与三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自己扑克牌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三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或者江乐印务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数额,三A公司也未提供其商标许可费用,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本案中,除了将江乐印务公司生产商性质、涉案产品的利润空间作为侵权行为的情节考量外,法院将江乐印务公司曾和三A公司发生过侵权纠纷的事实及在本案中的侵权态度,作为判断侵权行为情节的考量因素,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三A公司对江乐印务公司的赔偿要求。


     徐州中院  王月辉
     法官点评 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及时下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定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如果因法律意识不足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认真反思自己行为,及时下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切忌再次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免加重自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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