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手了严打商标侵权等“傍名牌”行为

阅读:719 2018-08-08 11:25:49



  代理狮从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被列为重点打击目标。

    

    超熊、立日、蓝月壳、小米新品、创维e家……这不是找茬游戏,而是考验眼力的网购。拼多多成功上市了,但关于平台上充斥假货、山寨货的争议越来越多。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在总局部署的2018年度相关专项行动中,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被列为重点打击目标。

    通知还要求,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线索,要对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链条调查处理。各地监管部门可从调查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入手,进一步发现上、下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者,并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属地监管部门。

    治理“傍名牌”是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规制制度,但相关违法行为、“擦边球”行为仍大量存在。受访专家表示,这迫切需要平台加大审查义务。

    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对外表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问题,已经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约谈平台经营者,并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媒体反映的以及消费者、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的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山寨产品、傍名牌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检查,不管是第三方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只要构成违法,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拼多多公关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发来的声明称,将全力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进一步严厉打击平台上侵权假冒商品,努力达到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期望。

    “傍名牌”现象存在已久,对其治理也始终不断。数据显示,2005年-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傍名牌”案件4.96万件;2013年仅4月至7月,就查处“傍名牌”案件1.61万件,案值3.4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36件。

    “傍名牌”的形式较多,比如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国内彩电巨头创维近日发布声明,表示在拼多多平台上发现了大量假冒创维的电视产品。声明中列举了拼多多平台上大量打着“创维”或者近似旗号的彩电产品,比如“创维先锋”“创维云视TV”“创维嘉”“创维美”“创维酷酷”“创维云视听”“创维e家”“创維”等。

    有执法人员介绍,“傍名牌”还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的字号的形式存在。比如福州市工商局曾在查处中发现,虽然台湾宝岛眼镜公司拥有“宝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有的地方却依然通过合法登记“江西宝岛眼镜”、“福州宝岛眼镜”等企业名称并对外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对于大量“傍名牌”产品及假货,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拼多多作为平台,无权控制平台内商品的价格。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和合法性负责,而不是平台本身,平台也是售假的受害者,过度地要求和指责平台在法律和逻辑上都是不对的,在道义上也是不公平的。

    “某种情况下,拼多多并非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身份,其经营模式不同于传统电商,而是采取了分享、拼团等商业手段。”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这种类似微商的分享行为是被认为属于互联网广告的。”朱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而对于广告发布行为来说,需要做到对商品的审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指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依法从严查处。

    多种形式打击“傍名牌”

    现实中,也有“傍名牌”企业正在申请注册商标。

    “按照规则,这些‘傍名牌’的商标是无法获得授权的,但由于我国每年都有海量商标提出申请,因此需要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比如撤销、失效等。”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说。

    “有的跨国公司申请了大量商标,包括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之外的领域。比如明明是生产手机的企业,却也在服装、食品等领域申请商标,以及把容易与自己商标混淆的文字、图形也申请成商标。现在看,这些企业是有先见之明的,可以防止被恶意抢注或‘傍名牌’。”朱巍说。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对于混淆行为也就是“傍名牌”,修改后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有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而在执法层面,商标、不正当竞争、质量监督等职能都已整合进市场监管总局。“以往对‘三无产品’的查处归属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现在并入市场监管总局,有利于解决‘政出多门’无法形成监管合力的弊端。”丛立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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