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栏山”侵权“牛栏山”罚

阅读:1642 2018-12-28 15:03:54

代理狮据悉:近日,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对董村一水产副食店经销侵权牛栏山酒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局责令当事人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北京午栏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午栏山陈酿白酒42% 500ml”白酒的商品装潢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白酒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


商标注册      找代理狮


著作权登记   找代理狮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