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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法制晚报了解到,“一入潘门深似海,一颗一颗买买买。”最近几年, 由各种形状的小银珠子串起来的潘多拉Pandora手链深受中国女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中国也有一家“潘多拉”。近期,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中国“潘多拉”告上法庭。双方的诉讼案将于今天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
丹麦方:
中文潘多拉相似 易混淆产品
今年秋季,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受理。
本报记者在深圳市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看到,2018年9月19日,原告潘多拉公司(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将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在起诉书中,丹麦潘多拉称,在1999年就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原属国申请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Pandora”商标,并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随后,2008年3月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商标。并于2010年通过分销商的模式从香港逐步进入中国内地市场,2015年正式于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宣布进入中国市场。
丹麦潘多拉方面称,从2017年开始,深圳潘多拉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宣传、推广及销售珠宝首饰产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且在线下实体店中,无论是柜台还是宣传册、收款单、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标识,侵害了丹麦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丹麦潘多拉商标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容易使受众产生混淆,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深圳方:
注册、使用、商号均在先
随后,记者采访到了深圳潘多拉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潘多拉”为商标,并于2004年4月7日申请了第35类商标注册,于2007年1月14日获核准。“无论哪个方面,我们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标都比他们(丹麦Pandora)早,到底是谁混淆了谁?”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在2010年、2012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深圳潘多拉公司,先后出价5万、20万、50万。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都被深圳潘多拉公司拒绝了。在商标转让沟通不成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开始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获取商标。
深圳潘多拉方面认为,在此次起诉过程中,丹麦潘多拉认为深圳潘多拉使用其官方图片为深圳潘多拉做宣传,侵害了丹麦潘多拉的权益,但是辩方律师发现文末二维码属于丹麦潘多拉公司,认为其闹了乌龙。
同时,上述负责人也指出,对方所说的销售行为,事实上是中国潘多拉在微商城销售的唯一一件产品,而且销售的产品是tathata的品牌,根本没有任何使消费者混淆的故意,丹麦潘多拉诱导证据意图明显。
律师:
商标权利不同 需具体分析
对于中文“潘多拉”之争,记者看到,丹麦潘多拉拿到了中文“潘多拉”第14类商标,而深圳潘多拉享有中文“潘多拉”第35类商标。
据悉,按照国际分类共45类商标,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第14类珠宝饰品是商品类商标,主要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商品。
而第35类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等。
深圳市商标协会会长黄卫家表示,第14类商标与第35类也有边界重合的地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看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就比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的服饰厂家,且该品牌越来越有名气,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品牌同名的商标,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服饰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服饰,只要乙不卖A品牌的服饰,就属于正当使用其商标。
而对于容易混淆的物品,商标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标准,权利不分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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