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公司恶意侵害汇源公司商标权被判赔1000万元

阅读:689 2018-12-14 17:20:18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汇源公司侵害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权,并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最高法最终判处该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第二批案例共六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本批六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和权益典型案例中有五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复核或者执行申诉等程序纠正、改判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的案件。


姜启波称,本批案例通过集中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这六件案例直接对应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产权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问题,释放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的强烈信号。


其中,针对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问题。最高法发布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此案中,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汇源商标和商标权利人,其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并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某某汇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种水果罐头上使用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并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营业利润9077万元。


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类型与产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范围以及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等因素。


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某某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且鉴于某某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为使北京某源公司受损利益得到补偿,让侵权人某某汇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无利可图,根据北京某源公司所提交的某某汇源公司销售额以及获利情况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某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形式,不断倡导采用裁量性赔偿、合理开支单独计算等方式提高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


“本案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姜启波称。


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另外五起分别是:对应“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应“合理界定行政征收征用范围,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对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对应“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及企业合法财产”的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对应“完善案涉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的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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