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院为“大别山”正名

阅读:928 2018-12-05 14:32:30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对两起“大别山”商标使用权纠纷案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目前,省高院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宣告市中院的判决正式生效。


  两起案件的原告陈某,系安徽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365884号“大别山”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等,有效期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后经核准,有效期延至2024年8月27日。被告湖北某旅游公司大别山宾馆位于罗田县凤山镇,宾馆楼顶和入口牌匾上使用有“大别山宾馆”字样的招牌。另一被告是罗田某酒店投资管理公司,其投资经营的度假酒店位于罗田县大别山国家森林公园天堂寨风景区,使用了有“某某大别山度假酒店”字样的招牌。


  陈某认为,两案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市中院,请求判令两案被告停止使用“大别山”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侵权影响。


  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别山”这一地理名称历史悠久,因“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而享誉盛名,2018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黄冈大别山地质公园为世界地质公园后,“大别山”更是蜚声中外。陈某经营的酒店均在安徽境内,其商标仅在个别餐厅、饭店使用,并未形成广泛知名度,“大别山”作为地理名称知名度明显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两案被告经营的宾馆、度假酒店都在“大别山”区域内,其在招牌上使用“大别山”文字时未将“大别山”三字区别于其他文字,亦未从字型、颜色、字体上突出使用,其使用“大别山”的目的更多的是显示酒店地理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两案被告使用“大别山”文字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存在侵犯原告陈某商标专用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黄冈两级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既保护合法权益,又合理平衡商标注册人、商业标识在先使用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妥善处理了蕲春“李时珍”牌酒产品、浠水“巴河”牌鱼面藕粉、麻城“东木”牌老米酒等一批本地自主品牌维权案,为黄冈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陈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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