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他人商标 南阳一学校赔偿3万元

阅读:748 2018-11-23 11:42:31

代理狮,据了解:南阳某舞蹈学校,因学校所起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一致,构成侵权。近日,该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教训值得广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警醒。

案情简介

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主要从事舞蹈、美术、器乐培训,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获准注册“中央舞台”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位于南阳的某舞蹈学校,主要从事舞蹈、艺考培训、模特礼仪等,在其学校名称、门头标识、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中央舞台”字样及“舞蹈人体模型”图案,与 “中央舞台”图文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某舞蹈学校在舞蹈教学过程中使用了与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认为其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混淆了服务的来源,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南阳某舞蹈学校侵权时间较短,且在应诉后及时更换了学校名称,故依法判决南阳某舞蹈学校赔偿新郑市中央舞台艺术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四庭法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从学校起名、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人员聘用等多方面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在经营当中要遵纪守法,严格防控其中的法律风险。同时要树立品牌意识,不应从事模仿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和“搭便车”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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