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的装修不能参照著名品牌的!可能会商标侵权啊!

阅读:769 2018-11-15 09:55:31

     代理狮,据了解:由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日前起诉日本无印良品母公司株式会社良品,以及其中国分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胜诉。这意味着,日本无印良品未来在中国销售的产品或只能标示“MUJI”。

但是,北京无印良品店的店铺装潢等方面看,也与日本无印良品非常相似。枣红色的门头上,白色字体“无印良品”非常抢眼,给人第一印象是,这里有日本无印良品店。站在店铺门口,顾客就可以看到最里面的收银台,背板上也有“無印良品”四个大字;货架上摆放的一些商品会让“母鸡”粉们感到眼熟:旅行U型颈枕、懒人沙发、乳白色香薰机、彩色文具笔……这些都已被网友们评为是无印良品的人气单品,列入该品牌必买排行榜。这误导很多消费者觉得这就是日本的无印良品。

店铺的装修不能参照著名品牌的!可能会商标侵权啊!


不仅仅如此,市面上还有很多模仿著名的品牌的商店,而进行店铺装修,很多消费者都很容易被误导。可是,这样的有嫌疑的“抄袭”以后可能就行不通了。因为店面布局(包括橱窗、椅子、桌子、楼梯、灯箱等整体布局设计)可以申请为立体商标了!

网上信息显示,苹果公司于2010年5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有关店面内部设计的立体商标申请,而该商标申请已经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而在这之后,德国专利管理机构拒绝了苹果公司将其零售店设计注册成商标的申请,但欧盟最高法院欧洲法院推翻了德国的裁定,允许苹果公司将其零售店设计注册成商标。对于该商标的申请,苹果公司还在以色列、西班牙、意大利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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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如果希望在我国注册类似的立体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注意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注册要求。我国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附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所谓“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果允许其注册会给其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例如,普通轮胎的形状就是圆环体,如果允许一个圆环体被注册为一家轮胎制造商的商标,就意味着其他轮胎制造商不得在产品设计制造或者商业营销中使用轮胎的通常外形,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例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为了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进行了相应的特别设计,这就被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由于这种把手的设计更易于搬运,那么包含这种把手的外形就是为了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须的,权利人只能将其申请为专利,而不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的手段将其无限期地加以垄断。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影响商品价值所应用的造型设计,消费者一般将其看成某一类产品本身固有的美感,而不是指明商品来源的标志,由于这种具有美感的形状与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这种形状也被称为具有美学功能性的形状。例如,情人节所销售的巧克力一般设计为心形,这种心形具有使巧克力获得高额附加值的美感功能性,是使其具有市场价值所必不可缺的,因此不允许任何一家巧克力制造商将其独占为商标从而获得垄断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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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要想取得保护,除了要具有平面商标所必需的显著性之外,还要满足非功能性的限制条件。

但是,店面布局作为商标保护是否有必要性?应当根据各国的国情进行综合考虑,并不具有绝对的是非对错。暂时,国内还未有出现店面立体商标,这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伴随浪费司法资源和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学习发展等问题。可是,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企业对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是愈来愈强,这肯定会推动店面立体商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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