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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了解:店面布局(包括橱窗、椅子、桌子、楼梯、灯箱等整体布局设计)可以申请为立体商标吗?这听起来是个脑洞大开的想法,但是现实中已经有公司这样做了。网上信息显示,苹果公司于2010年5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有关店面内部设计的立体商标申请,而该商标申请已经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而在这之后,德国专利管理机构拒绝了苹果公司将其零售店设计注册成商标的申请,但欧盟最高法院欧洲法院推翻了德国的裁定,允许苹果公司将其零售店设计注册成商标。对于该商标的申请,苹果公司还在以色列、西班牙、意大利获得注册。
那么,企业如果希望在我国注册类似的立体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注意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注册要求。我国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附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所谓“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果允许其注册会给其带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例如,普通轮胎的形状就是圆环体,如果允许一个圆环体被注册为一家轮胎制造商的商标,就意味着其他轮胎制造商不得在产品设计制造或者商业营销中使用轮胎的通常外形,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例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为了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进行了相应的特别设计,这就被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由于这种把手的设计更易于搬运,那么包含这种把手的外形就是为了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须的,权利人只能将其申请为专利,而不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的手段将其无限期地加以垄断。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影响商品价值所应用的造型设计,消费者一般将其看成某一类产品本身固有的美感,而不是指明商品来源的标志,由于这种具有美感的形状与产品的价值无法分离,这种形状也被称为具有美学功能性的形状。例如,情人节所销售的巧克力一般设计为心形,这种心形具有使巧克力获得高额附加值的美感功能性,是使其具有市场价值所必不可缺的,因此不允许任何一家巧克力制造商将其独占为商标从而获得垄断优势。
不难看出,与传统二维平面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相比,立体商标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非功能性”。传统的二维商标如文字、图形、图文组合等均是平面形式,这些平面标识一般不会具有什么实用功能,相比之下,由于在物理形态上与商品本身难以分离,许多立体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就会造成对某种商品外形事实上的垄断,尤为严重的是,当某种商品形状具有功能性的情况下,这种注册就会造成该企业对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的攫取。因此,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要想取得保护,除了要具有平面商标所必需的显著性之外,还要满足非功能性的限制条件。
那么,对于那种虽然带有功能性但是经过使用确实能表明商品来源的立体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来弥补这一缺陷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即使这些功能性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显著性”使得消费者能够正确认知商品来源,也不能核准其注册,正如美国第五巡回法院的霍尔佐夫法官在艾伦·伍德钢铁案判决中所言:“具有功能性的新颖外形或外观不能通过获得第二含义而使其作为商标被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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