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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了解到:“正品耐克、阿迪达斯服饰,断码清仓大削价,短袖39元1件,短裤69元1件。”如此优惠的价格,你以为是捡到了大“便宜”?其实全是假货。
案例回顾
今年七、八月份,在龙泉市区各主要路口,经常有一群人开着车,在夜幕下摆起摊位,吆喝叫卖各式“品牌”运动服饰,吸引了不少市民购买。经查,张某某等人从上家他人处购得“耐克”“阿迪达斯”“安德玛”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短袖、短裤、长裤、防晒衣等服饰,后驾驶汽车流窜至山东、江苏、浙江等地,通过摆地摊的形式向社会大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额数十万元。
9月12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公然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的行为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大的典型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张某某等人的犯罪金额正在进一步查实,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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