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并涉嫌商标侵权遭三项处罚

阅读:685 2018-11-01 14:55:02

      代理狮,据了解:2017年12月5日,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外国语学院内西北角,魏女士无照经营及涉嫌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该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减震器外包装上印有“现代”字及图案,减震器上有“KIA”等图案,该减震器为“现代”与“KIA”通用,“现代”标签是贴在外包装盒上的。经鉴定为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查获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价格,涉案商品经营额9600元。调查中当事人供述不能提供供货方信息、进货凭证。
    商标注册证明第532547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车辆用空气净化装置;汽车灯;车辆反光镜;汽车转向指示灯;车辆用空调器;汽车前灯;车辆通风装置(空气调节);车辆加热器;冷却装置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散热箱盖;空气调节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5月6日,商标所有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商标注册证明第533565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陆地车辆传动链;车辆用护栅;车辆用消声器;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用后视镜;车辆保险杆;车辆用轴承;车辆座套;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车辆用挡风玻璃;陆地车辆引擎;刮水器;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刹车;车辆用主仪表盘;气泵(车辆附件);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4月27日,商标所有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分析: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8年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并工商店小听告字(2018)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该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小店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现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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