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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件:王老吉红绿之争
时间:2010年—2017年
“怕上火,就喝王老吉”。随如今耳目能熟的广告词一起,“王老吉”这个商标从默默无闻到成为了一个奇迹,也价值“千金”。这“金”有多重?就得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展开的“王老吉”的商标之争开始说起了。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宣布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并全球招募新合作伙伴。但众所周知,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而广药集团自己则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也就是绿盒王老吉,而且在随后年里,加多宝所在的鸿道集团一手缔造神话,将红罐凉茶推向行内领先的地位。
案件焦点:1.谁生产的凉茶是知名商品?
2.红罐包装的归属权?
3.红罐包装包括“王老吉”的商标吗?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广药认为协议中王老吉商标租赁合同延期到2020年是无效的,商标已于2010年到期,而加多宝则坚持协议有效。由此,“王老吉”红绿之争拉开帷幕。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两家公司共享“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的权益。
举世皆知的中国商标第一案,暂时偃旗息鼓。鸿道将凉茶改名加多宝,并广而告之,通过捆绑式营销,进一步细分餐饮领域,主打龙虾、串串、火锅等市场。广药拿回商标权开始生产红罐凉茶,强调国际战略布局并开起了实体凉茶铺,走起了文化的路线。两家凉茶巨鳄用不同的营销策略几近平分行内市场份额,再少见其他凉茶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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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件:非诚勿扰
时间:2015年—2016年
2010年,江苏卫视大型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异军突起,成为当下最火节目之一。与“人红是非多”一样,。2013年,温州小伙子金阿欢一纸诉状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告上法庭,称“江苏广电总台这是商标侵权,在2010年他已经成功将非诚勿扰注册”。
看似简单的案件,却一审再审?2008年底,华谊兄弟出品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并于同年申请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主要用于“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范围。2009年2月,自然人金阿欢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在国家商标局审定期间,2010年1月,江苏卫视获得华谊兄弟许可并支付许可费,以《非诚勿扰》为名,开办了一档相亲节目。2010年9月,金阿欢获得 “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
2014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广电《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广电《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改判江苏广电和珍爱网立即停止侵害“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
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江苏广电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但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消遣,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二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
审理焦点归结为“非诚勿扰”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及“其他不良影响”、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三点。
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低,而被诉节目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现已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体现了“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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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2年
案情: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并指出苹果公司“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平板电脑。
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日前,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苹果”、唯冠之争也让我们更直观、更进一步地感受到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的重大价值。由此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伸向各个领域,在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横向拓展。我们的国内法律及相关规范、规则,虽然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还不能算成熟,但难能可贵的在于法律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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