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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苏州法院:北稻侵权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图一)专用权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5万元。
该判决源于苏稻公司的一纸诉状。早前,苏稻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称,该公司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是稻香村历史老字号的所有人和传承人,经过数百年发展已经成为糕点食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同图一)于1982年4月提出申请,198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8年5月申请,1989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使用情况见图二和图三),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恶意攀附稻香村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苏稻公司注册商标权。
对此,北稻公司辩称,该公司有权使用稻香村商标。苏稻公司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而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在原告之前。同时,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有合法的使用来源。另外,被控侵权商标标识与原告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图四)于1997年5月获准注册在第30类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春卷等商品上,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故北稻公司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应延及糕点商品,北稻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糕点商品上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在先未注册商标权。北稻公司在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苏稻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法院:苏稻侵权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苏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停止在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和相关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侵犯北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稻公司因被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
2015年,北稻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其是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的专用权人。北稻公司发现,苏稻公司在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含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商标的糕点、年糕、粽子商品,构成对北稻公司相关商标权益的损害。
苏稻公司辩称,北稻公司系恶意维权,自身不存在攀附该公司商誉的行为,而是北稻公司攀附苏稻公司百年老字号积累、沉淀的历史和商标商誉。北稻公司打破与苏稻公司双方2008年基于合同已经形成的稳定格局,意图将苏稻公司局限在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具有恶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北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稻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在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北稻公司对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另外,虽然苏稻公司注册有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图五),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第3006群组“糕点、面包、月饼、饼干”,苏稻公司超出该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在第3007群组的“粽子”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并非使用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北稻公司在粽子等商品上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包含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北稻公司对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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