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贪私利造卖假茅台 明知故犯获刑四年

阅读:482 2018-10-15 16:13:21

代理狮据悉看,开门做生意,谁都想赚钱,如果是正当经营,获取一些利润理所应当,但如果企图通过歪门邪道以次充好,从中牟取暴利,那就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案情

2015年底,廖某某开始从北京购进各类高档品牌假酒在桂林销售,称有厂家货源,以价格绝对实惠为由将各类高档假酒卖给小型烟酒店及饭店,结果屡试不爽,钱来的太快,初尝甜头的廖某某心想:“既然普通的酒水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高价出售,为何不自产自销……”明知销售假酒违法,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廖某某最终还是做出了一个铤而走险的决定:自己生产假酒!

2016年10月,廖某某从北京购进假酒商标标识及外包装材料,在桂林市某饭店收购各种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名酒的空酒瓶,在其家中自行灌装,在市场上鱼目混珠,销售得一帆风顺。

由于住宅小区里频繁出货高档酒,引来了巡警的关注,经过一段时间的蹲点排查,辖区警方发现这个小区里频繁搬运的名酒均出自一户人家,每次都由同一个人几箱几箱的运送,民警断定这其中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2017年9月28日下午,廖某某联系摩的司机黄某某到其住处,准备运送3件(每件6瓶)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客户,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廖某某的住处缴获其未销售的假冒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共431瓶,价值人民币430569元。随后,公安人员在廖某某父亲住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等多种酒的注册商标非法制造的酒商品一批,包括: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53瓶、52度480ml“五粮液1618”酒78瓶、52度500ml“五粮液”酒62瓶、52度480ml“天之蓝”酒38瓶、53度500ml“十年红花郎”酒10瓶、52度500ml“泸州老窖特曲”酒43瓶、52度500ml“剑南春”酒193瓶,共价值268154元,并缴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瓶盖、包装盒等外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等物品一批。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68154元,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为目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30569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廖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廖某某犯罪所得,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司哥提醒

假冒商标一直是工商、公安和司法部门联合打击的重点对象。大司哥提醒广大商家,不可贪图小私而违背诚信经营原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触犯刑法;广大市民也要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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