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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商标保护既可以通过注册申请,还可以通过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来实现。通过注册制度来获得商标保护的国家,一般而言都有成文的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和程序也较为健全和完善。而有些国家/地区没有现行商标法,当事人只能通过在当地报纸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宣示自己对某件商标的所有权。
刊登警示性公告的目的在于警示公众,刊登公告的权利人为商标的权利人。就全世界而言,目前以刊登警示性公告方式进行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包括:马尔代夫、缅甸、东帝汶、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索马里共和国、库克群岛、厄立特里亚(目前已暂停)。
一般来说,警示性公告包含以下内容:权利人名称、权利人地址、商标、类别、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
现将上述境外刊登警示性公告的国家/地区的刊登间隔、所需文件、办理时长和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作简要对比和介绍(见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刊登警示性公告的间隔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根据当地的习惯来办理。同时,基于宗教、政治等原因,部分国家/地区对刊登的商品进行了限制,如索马里共和国和马尔代夫。这两个国家/地区不允许刊登酒精和酒类产品的警示性公告。申请人如果打算在这两个国家/地区对酒精和酒类产品的商标进行保护,需采取其他保护方案。
此外,这些国家/地区的商标没有“有效期”“维持”一说,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在第一次刊登警示性公告后可以对商标置之不理。相反,商标权利人需要定期重新刊登公告,以持续提醒公众注意。缅甸在这些国家/地区中较为特殊,其特殊性在于缅甸既可以办理重新刊登,也可以办理重新注册登记。重新刊登公告是重复此前的商品服务信息,而重新注册可以更换商品、服务信息。
刊登警示性公告的费用依据所占报纸版面的大小来决定,因此,商标权利人需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商品/服务数目。
总之,在马尔代夫、缅甸、东帝汶、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索马里共和国、库克群岛这些国家和地区,实现商标保护的最佳方式是定期刊登警示性公告和实际使用。商标权利人一方面需定期安排在上述国家/地区刊登公告,另一方面需积极使用商标并妥善地保存实际使用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其在上述国家/地区的商标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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