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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狮,据2006年4月27日,根据“sanyo”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线索,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田区南园路某大厦18楼及33楼的两个房间进行检查。这两个房间占地约300多平方米,房间内到处堆满了标有“sanyo”标志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在33楼,执法人员查获了大量用于生产加工手机的工具,几名工人正在加工组装各式名牌手机。
经调查发现,“sanyo”是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在手提电话上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以保护。而在上述房间查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的标志与注册商标“sanyo”完全一致。
询问中,货主未能提供这批手机及手机配件的合法来源证明,涉嫌侵犯“sany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执法人员在上述房间内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手机共计4990部,涉嫌侵权的电池、标识、充电器等手机配件共12万套(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暂扣。
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同时认定:由于涉嫌侵权的手机及手机配件市值保守估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为保证该案的正确定性和迅速处理,福田工商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福田公安分局处理。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点评(福田工商分局副局长黄细钦):本案涉及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定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见,商标犯罪追诉的最低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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